续签合同该不该收取招标代理费

一、案例回放

某代理机构受某采购人委托,对某办公楼的物业管理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。

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:“本项目服务期限为3年,三年的总预算为2151万元,采取一次招标三年沿用、分三个年度分别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。本项目第一年的采购预算为717万元人民币,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”。

同时,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还明确需要有中标人代为缴纳招标代理费,招标代理费计价标准依据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(计价格[2002]1980号)规定收取。经评标委员会评审,B公司中标,中标价格698万元。中标后,在签订第一年合同时,B公司缴纳了招标代理费(计费基准为中标价698万元)。第二年续签合同时,代理机构要求B公司缴纳第二年的招标代理费。对此,B公司提出异议,本项目采取一次招标三年沿用,续签合同不需要缴纳代理费。

对于此类一次招标三年沿用、分三个年度分别签订合同的采购实施项目,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。

1.该如何认定招标代理费的中标金额?

2.续签合同该收取招标代理费吗? 

二、案例分析

(一)采购额应为(717×3)万元。

 对于一般的项目,这个金额很容易认定,就是预算金额,而对于此类一次招标三年沿用、分三个年度分别签订合同的采购实施项目,该如何认定采购金额呢?对于一般的采购项目来说,基本都是一年一招,其采购金额自然就是当年度的预算金额。但对于采用一次招标三年沿用、分三个年度分别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,其项目采购额又该如何认定呢?

关于这个问题,业内大概有两种意见。

第一种:本项目采用一次招标,三年沿用、合同一年一签的方式实施,招标采购的数量只是每一年的,每一年的预算为717万元,投标人的投标价也是报出第一年的,因此采购金额应当认定为717万元。

第二种:本项目虽采用一次性招标,招标的数量是第一年的,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也是第一年的,但由于这一次招标决定了以后三年的量和预算,财政预算一年一预算,后两年的预算还没有下来,属于提前启动,中标供应商的既得利益是三年的合同。因此,真正的采购金额(虚拟)应当是717×3=2151万元。

对此,笔者更支持第二种意见。笔者以为,本项目招标的虽是一年的预算717万元,但实际后续两年的预算717万元也共同完成了招标,只是由于财政预算年度的特征,合同签约只能一年一度,而中标人的既得利益相当于采购预算2151万元,因此应当认定真正的采购金额(虚拟)为2151万元。

(二)中标金额(虚拟)应为(698×3)万元。

既然本项目的采购金额宜认定为3年的总金额2151万元,,而中标人的既得利益相当于三年的中标金额(698×3)万元,因此应当认定真正的中标金额(虚拟)(698×3)万元。

(三)续签合同该不该收取招标代理费不能一概而论。

依据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(计价格[2002]1980号)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《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[2011]534号)规定,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计费基数是中标金额。因此,对于一招三年的项目,判定招标代理费的计费,核心点就是判定中标金额到底是多少。

对于一招三年的项目,在续签合同时,是否该收取招标代理费,要依据不同情形而做出判断。如果招标代理费按一年的中标金额698万元计价收取,是可以按三年分别收取的,对于本案例而言,应该是有其合理性的。但如果招标代理费是按虚拟中标金额(三年的总中标额698万元×3)收取的,那么,后续两年续签合同,就不能再收取招标代理费了。

相对来说,对于一招三年的项目,笔者倾向于一次性按虚拟中标金额(三年的总中标金额)收取较为合理。因为招标毕竟是一次招标,后续两年只是续签合同而已,不宜把招标代理费分摊到后续两年。


(作者:马正红)